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毓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毓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鄭毓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期│├────┼───┼────┼─────┼─────┼───┼────┼───┤│施用第二│有期徒│102年11│102年度毒│本院103年│103年│同前│103年││級毒品│刑4月│月21日│偵字第7853│度審訴字第│3月13││4月23│├────┼───┼────┤號│94號│日││日││施用第一│有期徒│102年11│││││││級毒品│刑8月│月22日││││││├────┼───┼────┼─────┼─────┼───┼────┼───┤│施用第一│有期徒│102年10│102年度毒│本院103年│103年│臺灣高等│103年││級毒品│刑7月│月19日│偵字第8008│度審訴字第│3月26│法院103│7月9│├────┼───┼────┤、7404號│97號│日│年度上訴│日││施用第一│有期徒│102年11││││字第1186│││級毒品│刑7月│月3日││││號││├────┼───┼────┤│││├───┤│施用第二│有期徒│102年10│││││103年││級毒品│刑4月│月19日│││││6月9│├────┼───┼────┤││││日││施用第二│有期徒│102年11│││││││級毒品│刑4月│月3日││││││├────┼───┼────┼─────┼─────┼───┼────┼───┤│施用第一│有期徒│102年5│103年度撤│本院103年│103年│同前│103年││級毒品│刑7月│月19日│緩毒偵字第│度審訴字第│7月29││10月17│├────┼───┼────┤98號│689號│日││日││施用第二│有期徒│102年5│││││││級毒品│刑3月│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