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九四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被告甲○○被告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明山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桂美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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