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淨重參點 伍玖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捌點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淨重三點五九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八點七○公克)係被告天才在本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五七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被查扣之毒品,且經檢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英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海洛英、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未經送驗結果,確係海洛英(淨重三點五九公克,純度百分之六十六點七一,純質淨重二點三九公克),此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三月九日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可按,而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晶體經送驗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八點七○公克),亦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乙紙足稽,核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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