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二號
原告己○○
庚○○戊○○丁○○乙○○ 王證維 設高雄(即甲○○)
壬○○辛○○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李代昌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