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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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吳采容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