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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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吳采容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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