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羅仲元
法定代理人 劉弘 為
羅欣慧
相 對 人 郭芳欽
郭文瑞
郭文敬
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輝男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
相 對 人 葉怡芳 住嘉義縣○○鄉○○村○○○村000
號之28
周嘉 在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3
廖何 彩雲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郭芳欽、郭文瑞、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郭文敬、葉
怡芳、 周嘉在 、 廖何彩雲 應負擔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文瑞、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葉怡芳、周嘉在、廖
何彩雲應負擔(賠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
四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文瑞、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葉怡芳、周嘉在、廖
何彩雲、郭芳欽應負擔(賠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
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嘉簡字第410號判決訴訟費用如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
比例」欄所示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
實。
三、上開判決係命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而本院命相對人於10日
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相對人郭芳欽
、郭文瑞、郭文敬提出陳報狀並經本院審查後,兩造已支出
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載內容,經交互計算後如附表二所示
。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羅仲元應
受分擔(賠付)金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相對人郭芳欽應受
分擔(賠付)金額確定如附表四所示;相對人郭文敬應受分
擔(賠付)金額確定如附表五所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表一:支出訴訟費用表
┌──────────────────────────────┐
│項目│金額(新臺幣)│繳納日期及繳款人│
├───────┼───────┼──────────────┤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聲請人羅仲元繳納】│
│││107年2月21日繳納4,300元│
├───────┼───────┼──────────────┤
│土地勘查複丈費│30,300元│【聲請人羅仲元繳納】│
│││①107年3月19日繳納500元│
│││②107年5月9日繳納11,800元│
│││③107年9月4日繳納6,000元│
│││④108年3月12日繳納6,000元│
│││【相對人郭芳欽繳納】│
│││①107年11月12日繳納1,600元│
│││【相對人郭文敬繳納】│
│││①107年12月22日繳納4,400元│
├───────┼───────┼──────────────┤
│地籍圖謄本費│600元│【聲請人羅仲元繳納】│
│││①107年9月4日繳納225元│
│││②108年3月12日繳納225元│
│││【相對人郭文敬繳納】│
│││①107年12月22日繳納150元│
├───────┼───────┼──────────────┤
│合計│3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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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聲請人羅仲元預納訴訟費用29,050元。│
│(2)相對人郭芳欽預納訴訟費用1,600元。│
│(3)相對人郭文敬預納訴訟費用4,550元。│
└──────────────────────────────┘│
附表二:計算書
┌──┬─────┬────────┬───────────────────────────┐
│編號│姓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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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芳欽│2160分之700│1.相對人郭芳欽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9,414元│
││││(計算式:29,050元×700/2160=9,414元)。│
││││2.相對人郭芳欽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1,475元│
││││(計算式:4,550元×700/2160=1,475元)。│
├──┼─────┼────────┼───────────────────────────┤
│2│郭文瑞│2160分之157│1.相對人郭文瑞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2,112元│
││││(計算式:29,050元×157/2160=2,112元)。│
││││2.相對人郭文瑞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116元│
││││(計算式:1,600元×157/2160=116元)。│
││││3.相對人郭文瑞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331元│
││││(計算式:4,550元×157/2160=331元)。│
├──┼─────┼────────┼───────────────────────────┤
│3│嘉義聖靈山│90分之7│1.相對人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
││修緣湖地母││訟費用額:2,259元│
││廟││(計算式:29,050元×7/90=2,259元)。│
││││2.相對人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
││││訟費用額:124元│
││││(計算式:1,600元×7/90=124元)。│
││││3.相對人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
││││訟費用額:354元│
││││(計算式:4,550元×7/90=354元)。│
├──┼─────┼────────┼───────────────────────────┤
│4│郭文敬│3600分之100│1.相對人郭文敬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807元│
││││(計算式:29,050元×100/3600=807元)。│
││││2.相對人郭文敬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44元│
││││(計算式:1,600元×100/3600=44元)。│
├──┼─────┼────────┼───────────────────────────┤
│5│葉怡芳│162分之19│1.相對人葉怡芳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3,407元│
││││(計算式:29,050元×19/162=3,407元)。│
││││2.相對人葉怡芳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188元│
││││(計算式:1,600元×19/162=188元)。│
││││3.相對人葉怡芳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534元│
││││(計算式:4,550元×19/162=534元)。│
├──┼─────┼────────┼───────────────────────────┤
│6│周嘉在│162分之19│1.相對人周嘉在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3,407元│
││││(計算式:29,050元×19/162=3,407元)。│
││││2.相對人周嘉在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188元(│
││││計算式:1,600元×19/162=188元)。│
││││3.相對人周嘉在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534元(│
││││計算式:4,550元×19/162=534元)。│
├──┼─────┼────────┼───────────────────────────┤
│7│廖何彩雲│720分之105│1.相對人廖何彩雲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4,236│
││││元│
││││(計算式:29,050元×105/720=4,236元)。│
││││2.相對人廖何彩雲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233元│
││││(計算式:1,600元×105/720=233元)。│
││││3.相對人廖何彩雲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664元│
││││(計算式:4,550元×105/720=664元)。│
├──┼─────┼────────┼───────────────────────────┤
│8│羅仲元│162分之19│1.聲請人羅仲元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188元│
││││(計算式:1,600元×19/162=188元)。│
││││2.聲請人羅仲元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534元│
││││(計算式:4,550元×19/162=534元)。│
├──┴─────┴────────┴───────────────────────────┤
│①互為抵銷後,相對人郭芳欽尚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9,226元│
│(計算式:9,414元-188元=9,226元)。││
│②互為抵銷後,相對人郭文敬尚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273元│
│(計算式:807元-534元=273元)。│
│③互為抵銷後,相對人郭芳欽尚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118元│
│(計算式:1,475元-44元=1,431元)。│
└─────────────────────────────────────────────┘
附表三:
┌──┬─────────────────┬─────────────┐
│編號│姓名│應負擔聲請│
│││人羅仲元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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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芳欽│9,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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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文瑞│2,112元│
├──┼─────────────────┼─────────────┤
│3│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2,259元│
├──┼─────────────────┼─────────────┤
│4│郭文敬│273元│
├──┼─────────────────┼─────────────┤
│5│葉怡芳│3,407元│
├──┼─────────────────┼─────────────┤
│6│周嘉在│3,407元│
├──┼─────────────────┼─────────────┤
│7│廖何彩雲│4,236元│
└──┴─────────────────┴─────────────┘
附表四:
┌──┬─────────────────┬─────────────┐
│編號│姓名│應負擔相對人郭芳欽之金額│
├──┼─────────────────┼─────────────┤
│1│郭文瑞│116元│
├──┼─────────────────┼─────────────┤
│2│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124元│
├──┼─────────────────┼─────────────┤
│3│葉怡芳│188元│
├──┼─────────────────┼─────────────┤
│4│周嘉在│188元│
├──┼─────────────────┼─────────────┤
│5│廖何彩雲│233元│
└──┴─────────────────┴─────────────┘
附表五:
┌──┬─────────────────┬─────────────┐
│編號│姓名│應負擔相對人郭文敬之金額│
├──┼─────────────────┼─────────────┤
│1│郭文瑞│331元│
├──┼─────────────────┼─────────────┤
│2│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354元│
├──┼─────────────────┼─────────────┤
│3│葉怡芳│534元│
├──┼─────────────────┼─────────────┤
│4│周嘉在│534元│
├──┼─────────────────┼─────────────┤
│5│廖何彩雲│664元│
├──┼─────────────────┼─────────────┤
│6│郭芳欽│11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