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政呈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9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5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南簡字卷第65頁)。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參(前揭卷第67-
7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