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67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