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哲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1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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