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82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林建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法院之通知,其內容如足
認係法院對於有關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之意思表示者,其性
質即與裁定無異(最高法院67年度第11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
決定㈡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電話費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已於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繳納程序費用500元,需再補足訴訟費用500元,依
上揭規定,原告應於補正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用500元,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而本院已
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調解程序當庭命原告補繳裁判費500元
,嗣以辯論通知書及繳費通知,命原告於收受函文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同年8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用等情,有本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等件附卷
可考,是原告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起訴要件自有欠
缺,且經本院限期命其補正仍未於期限內補正,其訴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徐毓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