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33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陳國偉
被 告 盧貞蓁 (原姓名 盧淑華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