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蔡佳宸 即黃 蔡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