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張瀟瀟
廖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傳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