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張瀟瀟
       廖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傳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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