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1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謝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