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勞小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妍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侑間 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