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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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蘇修賢
訴訟代理人 賴鳳嬌
上列原告與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
告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
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
理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
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
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
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
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自
應補正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告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
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
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