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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