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智煇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代表人 張清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