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忠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霈仁 、 余國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