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坤碧
趙品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榮彬 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8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