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692號聲請人加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憲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6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昶豪工程有限│臺灣銀行中│000000000│436,972元│101年9月30日│AG0000000││││公司│庄分行││││││├──┼──────┼─────┼──────┼────────┼───────┼──────┼───┤│002│雙鴻水電有限│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20,363元│101年9月30日│CA0000000││││公司 張穎政 │行小港分行││││││├──┼──────┼─────┼──────┼────────┼───────┼──────┼───┤│003│宜陽工程有限│台新商業銀│000000000000│349,831元│101年10月5日│CO0000000││││公司│行東高雄分│0││││││││行││││││├──┼──────┼─────┼──────┼────────┼───────┼──────┼───┤│004│威通電線電纜│高雄銀行三│000000000│72,877元│101年9月30日│AAP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多分行││││││││ 汪之國 │││││││├──┼──────┼─────┼──────┼────────┼───────┼──────┼───┤│005│ 陳政隆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568,989元│101年10月25日│0000000│││││行灣內分行││││││├──┼──────┼─────┼──────┼────────┼───────┼──────┼───┤│006│太平洋消防工│花旗(臺灣)│0000000000│60,756元│101年9月30日│0000000││││程器材有限公│銀行港都分││││││││司 黃若菁 │行││││││├──┼──────┼─────┼──────┼────────┼───────┼──────┼───┤│007│文渼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鼓│000000000│38,405元│101年10月5日│AG0000000││││公司 許錦惠 │山分行││││││├──┼──────┼─────┼──────┼────────┼───────┼──────┼───┤│008│鉅瀧企業有限│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116,900元│101年9月30日│0000000││││公司 林芯妤 │行前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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