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晉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史安琪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晉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