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魏寶枝 債務人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103年3月20日⑵103年3月2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2,000,000元⑵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33年3月10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⑴⑵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一)⑴⑵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魏寶枝,1分之1、林美惠,1分之1。
⑴嗣債務人林美惠於100年6月24日,以案外人 林家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7月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⑵債務人林美惠於104年3月31日,以相對人林魏寶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授信額度共16,500,000元,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借款16,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年5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104年9月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⑴⑵計尚欠本金29,122,1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1份、授信契約書1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新福││746│建│1,072.18│9594分之281│├─┼───┼────┼───┼───┼──────┼─┼──────┼────────┤│2│臺中│東區│旱溪││21-20│建│3,153│100000分之2098│├─┼───┼────┼───┼───┼──────┼─┼──────┼────────┤│3│臺中│東區│旱溪││21-142│建│267│100000分之209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08│臺中市○○區○○○○道、店舖、住│第一層:61.24│陽台:6.55│全部││││福段746地號│房│第二層:78.13│平台:6.55││││├───────┤鋼筋混凝土造│騎樓:15.92│花台:1.04│││││臺中市太平區中│12層│合計:155.29││││││山路四段183號│││││├─┴──┴───────┴────────┴───────┴─────┴────┤│共有部分:新福段711建號2,002.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2│5496│臺中市東區旱溪│住商用│第一層:151.21│陽台:15.61│全部││││段21-20、21│鋼筋混凝土造│第二層:128.28│平台:17.87│││││-142地號│13層│合計:279.49│││││├───────┤│││││││臺中市東區十甲││││││││巷30弄38號│││││├─┴──┴───────┴────────┴───────┴──────┴────┤│共有部分:⑴旱溪段5585建號1,44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78。││⑵旱溪段5586建號3,460.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