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50號
調解筆錄原告 彭成仕 原告 黃爭雄 原告 方順智 被告 楊世銘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50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301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彭成仕原告黃爭雄原告方順智被告楊世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彭成仕原告黃爭雄原告方順智被告楊世銘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彭成仕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應自民國104年10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戶資料由原告彭成仕自行告知)。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方順智玖仟壹佰貳拾參元,應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帳戶資料由原告方順智自行告知)。
三、原告三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四、原告三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彭成仕原告黃爭雄原告方順智被告楊世銘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