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6年訴字第3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