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受羈押前有發生嚴重車禍,造成身體左腳粉碎性骨折,另被告在羈押期間,因掛念家中妻小,導致腦部中風開刀,上開疾病已拖累家中經濟,請准允被告具保,安頓家庭,以期日後安心服刑云云。
三、經查:被告上開車禍所造成骨折,係檢察官聲請羈押以前發生,並經施行手術後,於民國98年7月8日出院,迄今已近一年,倘因骨釘,致身體疼痛,尚可向監所申請戒護就醫,由醫師診斷治療並決定是否須進行手術,非被告自行認定有手術必要。又被告在羈押期間,發生左側顱內硬膜下腔慢性出血,經轉送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業已於98年10月1日進行顱鑽洞血塊引流手術,迄今9個月,並無不適症狀出現,如有複診必要,亦可向監所申請戒護就醫。而被告涉犯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於99年8月25日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之重刑,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於98年7月30日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我平常有收房租,一個月有20多萬元收入等語(見98年度聲羈卷第41頁),足見其家庭財力甚豐,又經本院判處重刑,益見其畏罪逃亡之虞。是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憲裕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