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108號
聲請人 王曉玲 相對人 王啟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定會同開具相對人王啟仁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 王曉楣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王啟仁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王曉鈴 為相對人王啟仁之妹,相對人王啟仁前經鈞院以88年度禁字第138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惟未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王曉楣為相對人之妹,是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請求選定王曉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之監護人為聲請人王曉鈴,而王曉楣為相對人之妹,當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故本院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認由王曉楣擔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