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94年2月2日訊問後,諭知以新台幣1萬元具保候傳,經被告繳納保證金辦理具保程序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訊問筆錄、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足憑。然查:本院受理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法傳訊被告應於94年6月14日自行到庭,經本院就被告之住所傳喚,因被告已遷移他處至無法送達,並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按,堪認被告確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之事實。又被告現又未因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可按,是被告確已逃匿,自應由本院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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