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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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7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怜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嚴慧珠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5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