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一號
原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 律師
張玲綺 律師被告良泰資源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戊○○
己○○丙○○甲○○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九頁第五行中關於「九百六十萬元」記載,應更正為「九百六十六萬元」;田理由欄第二十六頁第五大點中關於「一千一百三十八萬一千四百五十元」,應更正為「一千一百四十四萬一千四百五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