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7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宜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