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柒
佰陸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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