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柒
佰陸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