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桂冠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桂冠大地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
人(地址: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民國(下
同)96年10月至98年12月間已累計新台幣(下同)38920元
(被告建物共39.87坪,每坪管理費35元,每月應繳1390元
,共計28期)管理費未繳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
規定,如已逾二期未繳納者,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因被告
不為繳納,一再催促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積欠之管理費共計3892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組織報備證明書、
住戶管理規約、管理費欠繳明細表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公寓大廈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管理費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民
事訴訟,依法應予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又本判決係
訴訟標的金額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