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桂冠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桂冠大地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
人(地址: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民國(下
同)96年10月至98年12月間已累計新台幣(下同)38920元
(被告建物共39.87坪,每坪管理費35元,每月應繳1390元
,共計28期)管理費未繳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
規定,如已逾二期未繳納者,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因被告
不為繳納,一再催促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積欠之管理費共計3892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組織報備證明書、
住戶管理規約、管理費欠繳明細表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公寓大廈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管理費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民
事訴訟,依法應予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又本判決係
訴訟標的金額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冬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