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施耕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淑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24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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