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施耕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淑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24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