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禮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1號、108年度執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禮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禮瑜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證明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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