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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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陳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