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1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十一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犯罪日期│95年9月上旬某日起至96年2│95年9月上旬某日起至96年2││││月6日│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229號、96年│95年度毒偵字第5229號、96年│││││度毒偵字第328、933號│度毒偵字第328、93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333號│96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日期│96年5月9日│96年5月9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333號│96年度訴字第333號│││├────┼─────────────┼─────────────┼─────────────┤││確定日期│96年6月4日│96年6月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9428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942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