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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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64號上訴人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0日本院98年度建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233,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