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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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314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悅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雄簡聲字第2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