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小字第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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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 馬小字 第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江姿穎
被 告 翁仲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小字第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就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