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生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自民國95年1月迄今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自95年1月迄今期間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自95年1月迄今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據聲請人所提出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
96、97年度總收入均為0,然據聲請人所自陳其於95年間工作每月收入約新台幣2萬元,請聲請人據實陳述95至97年之工作變動及收入狀況,並提出相當證據以證明之】。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配偶 謝芳義 自95年迄今之工作情形,並提出謝芳義自95年迄今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
六、陳明聲請人本人及配偶謝芳義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七、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證明)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