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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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2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被告乙○○特別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林信宏 律師 吳絮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特別代理人 甘綺雯 」之記載,應更正為「特別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家事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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