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上訴人丁○○
丙○○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1,
187元(按土地部分:1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67,200元57/134=8,534,6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建物部分:493,000元1/2=246,500元,土地與建物相加為:8,534,687元+246,500元=8,781,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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