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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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90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