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4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為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彥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33,858元(即本訴133,588元+500,270元=633,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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