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4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為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彥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33,858元(即本訴133,588元+500,270元=633,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