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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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緩字第7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OMEGA及圖」商標手錶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2月6日確定,至民國99年2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OMEGA及圖」商標手錶2只(詳見97年保管字第666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明知「OMEGA及圖」之商標圖樣,業經瑞士商亞米茄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秒錶、鐘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亦明知其於不詳時間,自中國大陸地區購入之仿冒「OMEGA及圖」商標手錶,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13日,在臺中市○區○○路之騎樓下擺設攤位,陳列上開手錶2只,供不特定人參觀選購,以此方式侵害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且本件扣案之仿冒「OMEGA及圖」商標手錶2只,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所用之物,亦有97年度保管字第6666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佐,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未援引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與本件審核結果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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