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迦南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家蓉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麗環
一、債務人迦南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迦南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家蓉、潘麗環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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