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6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8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結晶1包,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58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
0990500042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內含之包裝袋1只,因與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依首揭說明,應認該部分聲請為正當(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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