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3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4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淑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8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淑茹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 戴淑如 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即告訴人 游美麗 優先通行,因而致告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應依前開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件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係對於本件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予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尚並任何刑案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因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疏未注意依規定讓告訴人優先通行,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右下肢擦挫傷合併蹠骨撕裂性骨折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及損害,事後坦承過失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罪後態度(偵查中經轉介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結果,告訴人要求賠償新臺幣50萬元,被告僅願給付新臺幣36萬元,而調解未成立,見偵查卷附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告訴人已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50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辭股
106年度偵字第28638號被告戴淑茹女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淑茹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晚上1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區○○○○街與東興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時,理應注意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逕行左轉,撞上正穿越行人穿越道之游美麗,游美麗因而受有右下肢擦挫傷合併蹠骨撕裂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游美麗委由其夫 劉順欽 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淑茹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游美麗於警詢時及告訴代理人劉順欽於本署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德泰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駕駛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告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檢察官林映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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