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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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劉宸碩 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劉孟哲 被告 林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8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